解除劳动合同所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23:42:14
公司同意给我5000元经济赔偿金,而且已经书面签字,后来又说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我曾经看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地地税部门决定,我省免征标准统一按1.9万元执行。超过该标准的部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下简称“四金”),允许在计税时扣除。”我想问下有没有人知道河北唐山有没有免征标准是多少呢?

根据财税[2001]157号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超出当地社平工资三倍的部分是要交税的!

政策依据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

到河北唐山税务的网站上看一下就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