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试用几个月就必须给员工交纳保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4:26:13
我到公司应聘时老板说试用期2个月,结果试用期过了,老板又说当时告诉我的就是6个月,因为当时没有签有效合约,属于老板口头谈话时候承诺,所以我工作到6个月结束,我自动提出离职了,我想知道,现在劳动法规定中,试用期几个月,公司有权给员工交纳保险?针对我的问题,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为我补齐保险费用?我是2007年7月入职,1月3日离职的。
入职的时候没有签定什么,现在我离职了,是否可以要求公司为我补交那几个月的保险?公司应该为我补交吗如果补交,会交纳几个月的合法?

一般进公司都会跟你先签好合同,合同里有明确的试用期限!
举个例子
某人进入公司工作,签了份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如果三个月后无异议继续做下去,那么合同就生效了,公司会给你加金,并且补缴试用三个月的金,如果你试用期满不愿意继续工作,那这份合同就失效了,公司可以不给你加这试用期三个月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