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20:25:06
我家的一块老房子1997年倒掉了,用5000块钱把那快地给卖了.买地的人只付了3000块,写了2000块的欠条.10年间多次讨要那2000块,都说没钱被拒付.在这10年中买家买了房子和车.现在我想要收回土地,他又说要,我自然不同意.请问我有权收回来吗?如果打官司,我能胜吗?
那我的土地证拿在手上了,这个只能证明我有土地的使用权吗?

你老家房屋所在的宅基地应属集体所有财产,是不允许买卖的,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出卖、出租其上的住房,但购买者由此获得的也仅是这块宅基地的使用权。建议你可采取的措施:
  1,你可主张你们间成立事实的租赁合同,那50000块钱是租金,要求对方全额支付,千万注意时效问题!!
  2,或者也可主张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要求对方支付土地十年间使用的使用费,但数目就不是你们原先约定的50000元了!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回答你的问题补充:是的!

1、如果是卖给了不是本村的人,那末合同无效。你可以把3000元退给他,土地使用权还是你的。
2、如果卖给了本村的人,没有进行登记的话,也是无效的。你也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按照你说的情况。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具体问题可以请律师介入帮助。

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是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不能买卖。。。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