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的情况是否适用2008新劳动合同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8:43:57
我在企业工作十二年了,在2007年底与企业要与我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解聘通知书上落款2007年11月28日,要求2007年11月30日执行,但2008年1月3日才通知到我本人,我反馈给企业他们这是不合理的做法,我要求复岗工作,要求长期保障,可他们一直强迫我必须签这份解聘协议,并且只补偿10年,是否是违反《劳动合同法》?并与如下违反事项:
2、十二年来企业从未与我签署过劳动合同
3、十二年来企业从未为我办理过五险一金
4、十二年来企业一直低于社会最低工资水平,每月工资以300元发放
4、经常只委派我一个人加班从未有过任何补休及补偿
5、十二年来企业从末让我享受过带薪年假
6、自2003年我在工作中受伤后,企业承认属工伤,但只在初期住院时负担了医疗费,后续医疗费用一直是我个人垫支的,我现在的劳动能力属部分丧失——不能负重,头晕恶心,活动受限
请问:
1、我是否可以依据新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补偿
2、针对我的情况,我是否可以要求企业为我解决长期生活保障——享受企业正式职工编制,同工同酬待遇,并且要求他们补偿我之前违反劳动者保障的款项?
3、请问我的情况取得补偿款项共同哪些?如何计算

1、关于你合同解除的时间,是2007年11月30号执行。以书面的为准。如果你要证明你后来还有在工作要拿出相应证据(如果工资条)
2、从未签过劳动合同,这个违法。但是承担的责任按原来的法律不明确(你的问题按原来的法律解决),没有实质性补偿
3、没有办社保,这个可以要求,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
4、最于最低工资发放工资可以要求补到最低工资,另外还可以要求一倍差额(你的实际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差额)的赔偿金。
5、有关加班,可以要求。计算标准是:平时1.5倍工资,周末2倍,法定节假日3倍。
6、工伤:如果已经有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这个应该是要按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获得赔偿的。
7、享受正式职工编制的要求不能满足。没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同工同酬说的也不是这个意思。“同工同酬”的前提是岗位相同。你举证应该比较困难。
8、至于补偿款:有经济补偿金12个月工资、社保费用(具体咨询当地劳动局)、实际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差额及一倍赔偿金、加班、工伤后续治疗费(要有医院证明确需治疗),带薪年假(10天,只能从今年算起,因为带薪年假条例08年颁布的)
一口气回答了这么多问题,还没有任何悬赏分的,有点晕……
不过看你的情况确实需要帮助,希望对你有用!

告死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