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民事合同纠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6:54:51
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建一***厂,由丙经营,因经营不善,形势不好,倒闭荒芜多年。2000年此厂以现有现状卖给甲,协议
如下:
卖厂协议

三人所建***厂,现以现有现状作价X万由甲买下使用,交款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具体时间7月3号前),
自公历99年年元月至现在未付地租N元由三人共同付清,从2000年5月以后地租属甲照头给付。
分得款额:乙:X元;丙:V元.空口无凭,立字为证。
三人签字:甲,乙,丙

公元2000年5月1日

由于该厂已荒芜多年,厂内房子及水泥地面均已损坏,根本无法使用,甲从5月份开始费尽辛苦拆掉原来的荒废的不能使用
的破旧厂房,地平,重新建厂房。在两个月内,甲委托丁给乙送去钱款(由于丙还欠甲N万余元,甲就先没有给丙送钱),乙不接,说不愿意卖厂了。
甲表示:“不愿意卖也可以,你们把厂买下来,按份把钱给我,我退出;或者厂还作为三个人的,你们把我这一段时间新投资的钱按份给我,以后的咱们共同投资”。乙丙表示没钱,不愿意买下工厂;但也不愿意把甲新投资的钱按份给甲,更不愿意和甲按份共同对工厂进行新的投资。
甲看到对乙丙的劝说无效,后来又委托丁给乙送钱,乙仍然不接钱并且说:两个月超过一天,合同不算。甲表示愿意把超过一天的利息给乙,乙仍然不愿意,坚持不愿卖厂并且仍然不愿意把甲新投资的钱按份给甲,更不愿意和甲按份共同对工厂进行新的投资。

甲此后重建新的厂房,改进排水设施,购进新的机器设备等,经过了数年的大家有目共睹的艰辛劳动,终于于2007年使工厂能正常运转。

这时,乙和丙开始托人问甲要钱,甲心想乙终于肯接钱了,表示愿意把钱给乙,并且本着善意原则愿意多给乙丙一倍的钱。但乙丙这时又不愿意了。乙丙认为7年前他们没有接钱,所以合同无效,甲应赔偿他们工厂承包金C元,并开始到处扬言说工厂是自己的,大肆到甲厂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达成合议时合同生效。

该厂的所有权包括动产的所有权与不动产的所有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其转移,因此,该厂的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属于甲,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变更时起属于甲。

债权合同不是规范的法律用语,内涵不明。

合同的两个月期限应为7月3日

乙作为债权人不接钱的行为,是受领延迟,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受领延迟的情况下,债权人应依法支付违约金,因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害,则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债务人得依法自行消灭其债务,加以提存的方式消灭债务。
从您所描述的情况看,乙不接钱属于恶意行为。

乙应该承担不受领的责任。

甲应该尽快去提存机关提存买厂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