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支付违约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0:55:03
有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迟延办理产权证的条款是这样约定的,格式文本上印有三个选项,第一项是买受人退房.....第二项是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第三项是空白。前两项双方都没选择,在序号上划一个斜线。当事人选择的是第三项,内容是用印章的形式盖上去的“双方协商解决”。现在出卖方在约定的期限2年后才把产权证办好,这种情况下,能否要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刚才看了下最高院解释第18条规定,因出卖人的原因未能取得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以上的约定形式,能否认定为“当事人有特殊约定”?谢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迟延办理也属于违约的情形,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