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婚生子女的财产继承及赠予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7:05:39
有A(男)与B(女)为再婚家庭,婚前A有两个成年子女C和D,B有一个未成年子女E。
婚后,A与B和B的未成年子女E共同生活。
E成年后对A和B都有固定的生活上和经济上的赡养。C和D则在逢年过节给予A和B一定经济帮助。

问题一:现A和B想赠予E一定数额的财产或房屋,是否需要C和D的同意方可成功赠予?
问题二:如果B先过世,C和D是否享有财产继承权?
问题三:如果A先过世,A与B的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和房屋产证)

若有详细确切回答定追加积分!!

谢谢!
不好意思,再补充问题一
如果A与B在赠予E之后
C与D有任何不满都不能进行抗议或是阻止行为么?
尤其是如果当A过世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的情况下,C和D对当初的赠予行为表示不满或不信,要对簿公堂,若A和B当时的赠予行为有留下书面赠予文件协议,能否起到避免纠纷的作用?

1 不需要。A和B对自己的财产有独立的处分权,所以不需要经过子女的同意就可以赠送给E。
2 C和D不享有B的财产继承权,但是享有A的财产的继承权。
3 A与B的共同财产共同财产中属于A的个人财产由BCDE四人共同继承。
4 现在的情况就是这样的,A和B可以把他们的财产用遗赠的方式给他们想给的BCD中的任何一人或者多人,或者不对他们的财产做任何的处理,然后由子女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财产。其中E对A和B的财产都有继承权,所以她应该是分得财产最多的人。
——————————————补充问题,你说的那两个问题都是肯定的。

你好!
1、如果A和B想赠予E一定数额的财产或房屋不需要C和D的同意,赠予只要是权利人双方同意即可。
2、B过世的话,C和D没有继承权,因为他们不是对B履行的赡养义务,而是经济扶助,二者不等同。
3、A先过世,推定全部财产均为共同财产的情况,则先分出一半归B,另一半由B、C、D、E平均分配。
此复
仍有问题可再联系

一、先对继父母子女的概念进行说明: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前夫与妻所生的子女;继父母则是子女对母亲的后夫与父亲的后妻的称呼。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在生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后,另一方带子女再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二是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拟制直系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除了父母的再婚行为外,还须有共同生活的条件,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有继承权,且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而权为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案例中的关系梳理:

1、案例中“C和D则在逢年过节给予A和B一定经济帮助”,如果这种经济帮助是很轻微的,不足以形成赡养关系,仅仅是一种传统礼节或情感联系,就可以认为C、D与B之间只有姻亲关系,而没有继父母子女关系(本案例分析姑且作这样的假设,可根据具体情况作调整)。C、D不可以享有B的继承权,但可以享有A的继承权(因为C、D与A之间居于血缘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

2、而E既与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