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主体不适格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9:50:35
宝安区范围内,只有一家私营企业“维杉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谢某,这家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的全称是“宝安维杉服饰有限公司”。
请问律师: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申诉人如果以“宝安区维杉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即比公司营业执照上多了一个“区”字,公司字号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均一字不差)为被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是否存在被诉人主体不适格的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果以此作为申诉主体不适格驳回申诉,申诉人凭此裁决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法律依据分别是什么?

具体法规我没有看过,但我认为您这时候完全不用管这么多,您可以选择撤回仲裁申请然后直接去法院起诉,或者选择变更被申请人,这都是可以的,反正还是他参加诉讼,对您来说只是多了一道程序而已。
而且私营企业您最好是去工商局拉一张他们的登记资料,这样的话您就不会告错人了。如果他们没有法人资格,您就直接告谢某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