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主体不适格和变更被告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3:09:17
我05年受聘与广东建筑公司祝沪办事处,07年被解雇,其尚欠一月工资,并拒支付补偿金,欠销售提成10几万,我向仲裁以该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名义申诉,结果以"主体不适格"败诉,因该办事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现我打算向法院上诉,问:
1.我是不是继续以该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名义上诉,并在法院受理后在变更被告
2.变更被告的话,我是将总公司变为被告,还是将该公司上海办事处变为被告,还是同时将两者都作为被告,
3.由于该公司总部位于广东,上海法院是否有管辖权,请法律高手指点迷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2、你可以以总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但一定要在仲裁机构做出第一个裁定后6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