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劳动法,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就相当于铁饭碗了?用人单位不能辞退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16:39:47
单位聘用了几百名合同工,签订的都是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样本是北京市统一的格式。现在,有个别人在工作上非常懒散,但是也没有达到严重违纪需辞退的地步。有的人一年里病假断断续续请了有两三个月,一般就是高血压、腰疼、骨刺增生啊什么的毛病,特别影响工作,也影响其他全勤人的积极性,必竟按最低标准,不上班也能拿到730元呢,有的人一边请着假,一边跟其他同事高呼“合算”,影响很坏。
在一年期合同干满时,单位能否不再与其签定下一年的劳动合同?不续签合同需要特殊的违纪理由吗?这不会违反新的《劳动法》吧?如果辞退不了,不就成了原来的铁饭碗了吗?
希望能够详细解答!
我是站在用人单位一方的,对待那些后进的人,怎样不再续签合同啊?

我的理解是,
1、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根据意愿决定是否再聘用原职工,这还是体现合同自由原则的;
2、你所说的那种负面现象,应该从重整内部规章制度入手为宜,可以设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并由全体职工签字确认,也可以增设全勤奖,这样全勤的人将得到鼓励,遵守交通规则的人自然不希望看到乱闯马路的人得意,正常;
3、关于病假,其实,一般企业都是有限制的,比如工作满一年的一年内只能休10天病假,并以医生假条为准,超过的只能请事假,而事假是要扣工资的,这也是规范考勤制度的一个问题,你们可以借鉴一下其它公司的做法。

现行劳动法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即将施行的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你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传说中的铁饭碗),公司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个人感觉你想走就走,除重大问题外公司无权辞退你。

如果请假的人是确有其事,为什麼不让人家请假,请假可以请他们拿正规医院的病症单来请。
像这种高呼合算的,下次请假的时候,你就管严一点,没准就不跟他们续约啦!
一年期的合同,如果你不愿再续,那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