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急!工伤待遇问题!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8:40:31
我是一名铁路工人,在2002年因公受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我想知道我应享受哪些待遇?需请假继续治疗时,我应享受哪些待遇?我现在的工龄是十年,会不会因频繁休工伤假而遭到单位辞退!还有就是对我以后的工资待遇会不会有影响?
工伤假规定不能超过12个月,不知道是怎么算!是累计不能超12个月,还是连续休息不能超12个月?请大伙帮帮忙!!!小弟在这里谢谢大家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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