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工伤待遇方面的解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21:34:44
急:“我父亲在1957年出生,现年龄50周岁,1981年出工伤,2005经鉴定为6级,他去年(2006年)的月平均工资为800我想请问有关人士: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后,工伤待遇有哪些,具体标准是什么?我们已经参阅《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武劳社〔2005〕90号,由于不太专业,无法确定准确具体的伤残抚恤金(伤残津贴)可以拿多少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可以拿几个月?想请知情人士给于解答!为感!”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根据国务院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虽然他和施工队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是他们属于实施劳动关系,也要受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因此,你朋友的亲戚也应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由于该施工队和建设局属于承包关系,劳动者可以直接找发包方承当责任,也就是找建设局承当责任。 至于伤残等级,楼上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哈。
你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还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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