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事故责任认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7:44:56
我父亲所经营的一家企业因为股东纠纷于2008年3月28日转让给了别人。(转让前法定代表人是我父亲)合同是2008年3月28日签的。
合同如下:
干洗设备转让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温州市龙湾瑶溪成兴服装干洗店”转让事宜,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以人民币325000.00元(大写:叁拾贰万伍仟圆整)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位于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河口村北景路10号的温州市龙湾瑶溪成兴服装干洗店,乙方享有全部产权。
第二条:甲方转让的物品包括所有的洗衣机、烘干机、躺平机、货车等设备及其他杂物。
第三条:甲方承诺,转让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取企业内部物品,参与企业管理,干涉企业事务。企业发生的一切财务、经营及其他企业有关问题、事件均由乙方全权负责,甲方不付任何责任。
第四条:乙方承诺,转让后,甲方不对转让后的企业所发生的任何问题、事件负任何责任和连带责任,所有一切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五条:甲方承担2008年3月28日以前所有收益以及支出。
第六条:因甲方有隐名合伙人,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合伙人名单,向甲方及其合伙人付款,其中,甲方占50%的款项,剩余款项交由隐名合伙人。
第七条:合同生效日起,任何一方违约导致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全部损失。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持二份,自签字之日起立即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字时间:2008年 3月 28 日

我父亲为甲方。
但是,转让后第二天,也就是2008年3月29日晚企业一员工因为操作不当,造成劳动事故,因为当时已经是深夜了,员工基本已经下班了。在场的只有受害者的父亲。而且,由于受害者父亲未即使报警,导致员工当场死亡。
本来按照合同上所说的,我父亲应该已经没有责任了。可是由于企业新业主因为时间的关系暂时还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相关手续。但是在29日他已经向企业相关的客户发放了新的货单。上面所标注的企业名称也已经改为蓝天洗涤。(他还未去登记营业执照)。我父亲的营业执照也还未去吊销。请问。在这个劳动事故中。我父亲有责任吗?如果有。应该

1、,原则上不必负责。
具体而言:29号实际参与经营管理的人(工作任务发布者)是谁?员工是否知道老板已经(而不是将来)换人了?如果不是你父亲的话,你父亲不应该负责。若员工不知道已经换了老板,则有点麻烦,但找个律师,努力操作下,也可以不负责的。由新老板负责。
工伤负责人应当是实际的用工人,营业执照上只是行政管理上依据。
2.若你父亲已经为员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则有工伤支付,不会要你们赔偿。
3、若是新老板不能支付足够支付的话,法院一般会要求你父亲支付一部分的,(法院的操作有时候基于公平原则,也是一种劫富济贫)

劳动者为谁工作,谁收益,那么谁就承担工伤事故责任。因工商执照没有变更,而劳动者一直为你父亲工作,故不能以你们内部的协议来对抗劳动者。至于你父亲赔偿后,可以以协议内容向买受方追偿,或者在诉讼中追加买受方为共同被告共担责任。
根据你父亲的协议,你父亲是免责的,但是对外你父亲可能要与实际经营者各负一定的责任,在你父亲赔偿后,可以向实际经营者追偿。另外雇工的死亡原因不明,是否在进行职务行为不得而知,不过你父亲得为不构成工伤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6、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