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广东劳动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4:28:41
请问下我在广东中山市做了15天,现在我不想做了,辞职公司不批,工资也拿不到,请问下可不可以告本公司,2008广东劳动法是怎么样规定的?谢谢!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你需保存书面的证据以证明你三日的时间内已经提请辞职申请,其实你应该把这条条款当面告诉HR,他们可能是欺负你不了解法律吧。
至于工资,按法的原则应该是能够拿到的,但本人才疏学浅,尚未找到确实的法理条文来支持,请其他大侠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