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最新劳动法全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1 00:04:22
我现在上班的公司劳动合同里规定:因乙方原因离职,乙方应提前3个月写好辞职申请,交领导审批。正式交接时间不少于2个月,双方交接清楚后方可离岗.请问这样合法吗?(本人职务不涉及任何核心资料)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你们单位规定不合法,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离职只需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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