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签订的劳动合同(3年),现在辞职违约金要交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6:15:31
公司说:新劳动法关于08年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做明确规定,公司要求08年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还要按照就劳动法执行收取违约金

一、《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这个涉及到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新的法律不能约束以前的行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依法签订的合同,当依据以前的劳动法继续履行。
二、因为你们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那么你们的违约金条款当然也继续有效,因此你现在提出辞职,应当依据你们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交纳违约金。
三、对几位认为违约金无效的理由,我认为还值得商榷。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只要合同订立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新法施行后,即使部分合同条款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也应当视为有效,合同仍需全面履行。实际上这也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典型体现。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是基于当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进行的约定,由于新法并未颁布施行,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并没有预期,如果在新法施行后合同条款被评价为违法条款而由用人单位承担该后果,这显然对用人单位不是很公平。正是基于此,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过渡条款的规定,该违约金条款在2008年1月1日后仍有效,如果合同期限较长,将出现劳动合同法施行几年后,还出现劳动者将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承担违约金的情况。

新《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这指得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只要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禁止性规定,均继续履行。

因为,《劳动合同法》里很多条款都是强行性规定,是必须遵守的,所以即使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订立的合同条款,依然要符合该法的规定,否则就是无效的。

比如,老的劳动合同上规定的试用期长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说还是按照原来的规定吗?显然是不可以的,再按原来规定来履行,比如会受到劳动部门的惩罚。

看看《劳动合同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一条是立法精神,明确写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