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定劳动合同中,有一项规定三个月之内不得辞职,否则视为违反合同,公司不支付工资,这种条款是否违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3 21: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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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做法违法,合同约定的三个月不能辞职无效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的情形
(一)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5] 这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只要劳动者履行了这一程序就无须经用人单位同意,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解除合同的手续,以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等合法权益。但是劳动者违反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法律规定情况下,一般是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无须预告即可在通知用人单位的同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6]《劳动法》第32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限制
我国《劳动法》第2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种情形属于概括性规定,除了《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所作的限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同样必须遵守。如我国《工会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为劳动者参加工会活动而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为工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而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并赔偿因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恢复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工作,补发因解除合同而损失的工资,或者责令用人单位按年收入的2倍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