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咨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9:53:43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差不多6年,现在这家公司由于某些原因要跟我们一部份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初步的赔偿结果是按我们员工2007年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年数———比如我去年的收入是12000,平均每个月就是1000,因此我公司就赔偿给我6000元。。。请问各位朋友这种补偿方法是否合理??谢谢
还有我们虽然在这家公司工作了6——7年,但都是今年才签的合同,而且只签了一年,公司也从来没帮我们买过社保,可以要求它买回前几年的社保吗??........补充一点是,我在那里工作了5年半,很多同事也是几年半这样,按公司老总给我们的说法是————不够半年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按一年计算(即半年的就补偿半个月工资)。。。这样合理么?、

1、用人单位支付你们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合理的。具体标准为:在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你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2、虽然你们是今年才签订的合同,但是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用人单位为你们补缴以前的社会保险。
自5月1日新的《劳动争议仲裁法》实施以后时效由原来的60日改为1年。并且不收费。

平均工资*工作年数的计算是符合现行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的。但是,如果你所在地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还有更加好的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规定(劳动合同法是今年开始实施的)那就按照那个规定处理。至于社保,可以要求它买回前几年的,否则就向12333劳动监察热线投诉查处。

合理,基本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

1、单位的补偿没有问题。
2、你有要求单位上社保的权利,单位应该给你上社保。

是啊是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