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根据新修改的劳动法,谁能帮帮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5:34:22
我是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我帮一家培训中心代课.没有签定合同
当时说好的是按上课的人数支付我的报酬,但现在那人变卦了.
因为证据有限,有人证,物证有限.我应该怎么告他呢?
还有,他说我现在要是不去上课,一分钱也不给我

另外,是不是规定只要发生劳务关系就要给我门办保险什么的啊?

你现在还没有毕业,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劳动者的身份资格,与这个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你们之间的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他支付报酬,不过诉讼起来比较漫长,
该公司没有义务必须给你上保险,发生意外事件,公司要向你负民事侵权责任。
一点建议:
不知道这公司大不大?欠你的报酬多不多?
你要完全是考虑钱的问题,已经有经验了,就不要继续干了换个工作吧,有证据的话打官司,先放着换了工作再打,不能着急,
如果对你前途有帮助并且经验很少的话,就别计较这方面了,经验丰富些再跟他谈条件,有工作经验也容易找到比这个更好的公司,

竟然有这种培训公司,鄙视!

《劳动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工资不明确的,参照其他同工作者薪金处理。
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