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未签劳动合同离职的赔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13:56:41
我于2006年5月到现在的公司上班.
公司一直没有为我签定劳动合同和交纳应该的社保统筹.
我负责公司的一家大客户业务,但今年4月与其合同到期.公司另派我到外地长驻.我因个人原因不想去(儿子刚出生4个月).
今日(4月30日)公司通知我离职.
请问,1,我应要求公司补交哪几项社会统筹?
2,我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因没有提前通知的1个月工资吗?
3,我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工作满一年付一个月的工资吗?2008年以前的也是这样计算吗?
4,因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根据新劳动法,我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究竟是三个月,还是四个月?
希望高人能为我一一解答!

1、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不一定可以: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工作一般要服从单位调配,你因为拒绝调配引起的解职,不一定可以要求赔偿工资。要看单位是否提出的要求不合理。

3、如果因以上原因解约,无权要求经济补偿。如果是双方协商解约,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可以要求1个月补充。

4、支付双倍工资从2008.2.1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