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50分给法律高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01:06:21
我于2006年11月进入该公司,2008年5月下旬收到公司书面通知需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定到2008年底。我的月收入是6000元整(税前),但是劳动合同上是写的工资2000元。当时是为了避税和社会保险等。目前手头有公司为了给我房贷开出来的收入证明(已经盖章),注明如下“总收入为6000元整”,上面并没有写明是工资。有几个关于赔偿的问题要询问。

1、赔偿时间怎么计算的,2008年前和2008年后是不是需要分开计算?

2、赔偿的标准是按照合同上的工资来说还是按照我收入证明上的月收入6000元来给?

3、公司定这样的合同是否可以告他违法?

4、收入证明上的“总收入”这个在法律上是否可以理解成工资,并且可以用此依据来向公司索要劳动赔偿?

5、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和赔偿金的发放时间是否有规定?如果违反规定我能采取什么措施?
补充一些前提:
1 公司是突然请人力资源部电话我的,就是告知我提前解除合同,而后会发一个正式的纸质文给我,上面当然会写明理由,找个理由对公司来说应该不难。在这一点上,我觉得我很无能为力。

2 我的收入证明上并没有写明是为了房屋贷款使用,只是一张收入证明,证明我的职位,证明了我的“总收入”,并没有写明用途。

谢谢,请各位高手继续帮我分析。

首先你要确定一个概念:就是赔偿不等于补偿,赔偿是以违法或者是错误为前提.那叫赔偿,补偿是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
公司是在什情况下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是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就不存在过错,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那就是违法的,你可以拒绝解除劳动合同.
从你以上所叙述的情况来看,还很难看出公司有违法或错误的行为,
1:补偿计算是时间2008年前后是要合并计算,你是不是理解<<劳动合同法>>是在2008年1月1日实施,2008年前和2008年后就要分开计算?那是不对的,虽然<<劳动合同法>>是在2008年1月1日实施,但是2008年之前所签定的劳动合同在合法的情况下一样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不公平的,即便是在2008年以后签定的,也不受法律保护.
2:公司与你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写明是2000元,而你的实际月收入是6000元,公司可不可以解释为是额外给付你的奖励,或者是公司效益的提成呢?合同是有你的签字的,那也就意味着你是认可同意的条款.将来作补偿的话是要执行合同上的2000元,而不能执行证明上的6000元.
3:公司所定立的合同,在谁也没有看到实体合同之前,谁能认定它是违法或者是合法呢?
4:收入证明上的“总收入”可以理解为是你的工资总额,但是这份证明代替不了合同.真正与职工签定的合同是2000元,公司可不可以解释为这份证明只是在你买房贷款过程中,你为了达到贷款目的而要求公司来作的,代替不了合同,
5:解除劳动合同工资和补偿金的发放时间,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各地区一般在15到20天左右.但是不能超出一个月,如果超出一个月你就直接到劳动仲裁去投诉,
以上是在你提出的问题基础上我作了一个基本的解答
但是我很理解你的心情,现生活当中你的实际收入的确是6000元,还有工资条或者工资卡.同志之间的证明.那你就需要到劳动仲裁,和公司讨个说法了.劳动仲裁是不收费的.
问题补充:补充一些前提:
1 公司是突然请人力资源部电话我的,就是告知我提前解除合同,而后会发一个正式的纸质文给我,上面当然会写明理由,找个理由对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