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赔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7:10:52
这个月底合同到期,公司提前通知我不与我续约。
想问到是补偿一个月还是半个月工资
还有公司帮我缴的金如果没按我工资的数字来缴 是按照最低基数来缴的话是不是可以要求赔偿
另外我们是今年刚刚开始缴公积金,那我能否要求他赔偿我之前的公积金
我上海的

1如果你签订的合同期限是1年以上,按工龄1年1个月补偿你经济损失。
2如果公司不按实际数字缴纳,可以要求赔偿
3不可以,法无溯及力。法院很难支持你要求

1、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的,所以如果你是6月30日到期,满6个月,应该补偿一个月工资;
2、可以向社保或劳动监察举报,但同时你自己要补缴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各地的比例会稍有不同;
3、理论上说,住房公积金也是法定的,但在今年之前,上海市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审查并不严格。但是,从今年年初开始,上海对住房公积金缴纳审查开始严格了。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你可以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补缴在实践操作中不存在问题,另外,你是参加上海的城镇社会保险的吧,参加外来人员综合险的好像不在此列。

不是所有合同到期都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具体法规如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