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赔偿和加班费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12:53:01
我在2007年5月进入上海某企业,当时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2000,当我问转正多少,当时给我的答复是转正后说,但3个月后招聘的人离职,工资也一直没有涨包括升职,也没有签合同,我也一直有要求签定,直到去年12月份才给我们合同,签1年到2008年12月工资还是2000,公司给出的解释是公司调工资的时候会一起调,不会不变,因为当时已经升职,合同也是升职后的岗位,现在由于某种原因公司要解除合同(非本人原因),我可否对1年合同试用期超过2个月要求赔偿?如果可以怎么赔法?另我司加班费计算基数为上海市最低工资保障(合同中关于工资是基本工资+加班补贴+其他补贴=2000)是否合法? 还有前几个月的保险未交怎么办?

过程不是重要的,关键是结果,
结果单位和你签定了劳动合同,单为就不违法,
但是保险没有给你交,这一点单位是违法的,可以要求劳动仲裁,
你的劳动合同方面,从你叙述的情况来看,好像是单位找到了合理的理由,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是不会支持的,

可以的,你们之前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约定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还是旧的,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新法。根据新法规定,你自2007年5月进入公司,到12月份才签订合同,已经超过6个月了,应该认定你们之前就有了事实劳动关系。但不知道你们之后的合同里怎么约定的,所以不好说,因为合同是遵循意思自制的(在法律限度内),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的才由法律裁决。

不过根据你的情况看,你可以去劳动仲裁局申请劳动仲裁,你可以所要的补偿有:保险,加班费,补足所欠工资,解约的双倍赔偿。

你最好仔细看看你们的合同是怎么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