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一个经济法案例的解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8 12:06:01
案例如下:
1967年,美国德克萨斯州休斯敦市的一家查泊塔公司与德国不来梅市的一家尤特威瑟(Unterweser)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后者将前者的钻孔设备从路易斯安那运往意大利的拉韦纳。合同中有一条:发生的任何争端必须在伦敦法院裁决(即选择法庭条款)。在一场海上暴风雪中,设备受损,查泊塔指示尤特威瑟公司的拖船将设备运到佛罗里达州的坦帕市,那里是最近的港口。这之后,查泊塔就依据海上司法管辖权,在佛罗里达州的坦帕市的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尤特威瑟公司赔偿350万美元的损失。
尤特威瑟公司不接受在佛罗里达州的坦帕市的联邦地区法院裁决。其理由是:(1)司法管辖权不成立;(2)当事人双方事先达成的协议中,确定合同的准据法和选择法庭的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不能单方面解除;(3)没有证据表明若在伦敦法院审理,对解决争端会带来不利;同时查泊塔公司也不能够证明该条款的实施是不合理的、不公正的,或该条款因欺诈应导致无效。因此,尤特威瑟公司请求最高法院发出诉讼案件移交指令。同时,尤特威瑟公司在伦敦提起诉讼,称对方违反了“选择法庭”条款以及提出货物受损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而要求免责。
美国佛罗里达州的坦帕市的联邦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否决了“选择法庭”的条款,允许案件在美国法院审理。其理由是“选择法庭”的条款违背了公共政策或其实施排斥了美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问题:
在该案中的关键问题是:在订约时双方在合同中订明的“选择法庭的条款”是否构成协议中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双方在合同中订明有“选择法庭的条款”,事后当事人又不能证明其条款的实施是不合理的、不公正的,或其条款因欺诈应导致无效的话,法院应否尊重当事人“契约自由”这一原则?如果双方在合同中订明有“选择法庭的条款”,是否就是违背了公共政策或其实施排斥了有关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该案究竟在何处审理更能体现出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回答得好可以继续加分

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海商法的案例
选择法庭条款也就是规定了管辖权的归属,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因为各国的法律不同当然会造成不同的结果,所以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意义重大。
“选择法庭的条款”在任何时候都是合同的主要内容,这样明确了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如果没有约定则是适用联合国货物运输公约来加以规范。
合同本身就是契约自由,“选择法庭的条款”当然是自由意思的表达,任何一国的法律都应尊重。
“选择法庭的条款”的适用当然是在合法的基础上,且不能与当地的强行性法律有任何冲突。(级别以及地域,专属管辖等等),公共政策是一个国家的主权体现,以及公共事务的管理,属于国家强制管理的部分。所以任何约定在任何国家违背公共政策或其实施排斥了有关法院的司法管辖权都可能被当作无效条款。
本案中涉及钻孔设备,应该不是国家强制管制商品,那么就是看两个公司的背景如何,美国个别州的法律中,规定了不同性质公司的专属管辖,德国那边是严格按合同走所以不牵扯。美国公司如果背景特殊(性质特殊),最先靠岸地美国法院当然有管辖权。
如果以上假设都不成立,那么当然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选择伦敦法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