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急急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9 22:45:10
某水果蔬菜托运人于1994年12月22日把一批冷藏货物委托给新泽西州伊丽莎白港的贝亚莫号货轮运往波多黎各,承运人原定货船当日启航,但由于要修理锅炉而延迟于12月25日起航。提单中注明适用《海牙规则》。因延迟三天起航,当船舶抵达波多黎各后,部分货物已腐坏变质。发货人声称船舶不适航,承运人应承担责任。
问:《海牙规则》对船舶不适航作了如何规定?在该案中船舶是否符合不适航?因船舶不适航承运人应承担何种责任?在该案中,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货物腐坏变质的全部责任?

问一答案
《海牙规则》中第四十七条中规定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承运人应提供适航的船舶--这是指承运人在开航前或开航时克尽职责,以便:
A、 使船舶适于航行; 即要求在预定航程中所可预见之危险皆加以抗拒而能安全抵达目的地。
B、 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
C、 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因此,若是运输冷冻物品而运输此项货物之船舶并无冷藏设备,此时船舶即不具备此一适航能力。
不能满足以上三条即为不适航。

问二答案
所以此案中船舶在开航前是不适航的。

问三答案
只要承运人提供了不适航的船舶,即使货物的损失与适航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运人仍要承担责任。

问四答案:
依照《海牙规则》第4条第1项后段的明文规定:凡由于船舶不适航所引起的灭失和损害,对于已克尽职责的举证责任,应由根据本条规定要求免责的承运人或其它人承担。
所以照此规定,因船舶不适航承运人不须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