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新劳动法的疑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04:30:44
1、听说2008年1月1号以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不管合同签订多长时间,员工想辞职的话,只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而不用赔付违约金,是这样的吗?
如果是的话,新劳动法看起来很有利于员工啊。但是,用人单位会用什么方式来保障他们的利益呢?
2、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条款约定好员工没满合同期辞职的话需要赔付违约金,这样的条款有效吗?
第一个问题的补充:
新合同法真是有利于员工,那员工是不是无所谓和单位签几年,反正想走时提前通知单位就行?
单位或公司会不会用其他方法来阻止员工想走就走的行为啊?比如扣压工资,扣压档案,,赔付培训费,不给开离职证明等等?

1、是这样的,因为目前国内劳资双方实际情况是并不平等的,所以《劳动合同法》更多的考虑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企业并不会因为员工辞职而有特别大的利益损失;同时这样的规定也迫使企业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薪酬待遇来挽留优秀的员工。
2、在08年1月1日以后,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

补充回答:
合同年限确实很大程度上限制企业,而难以限制劳动者,但并不意味着劳动者想签几年就签几年;您的思考角度都是出于公司或企业要去“迫害”劳动者的角度考虑问题,自然劳动者不愿在这样的地方长时间工作;但反过来说,企业待遇好,福利高,职工愿意长期在这样的企业工作,那么考虑到在2008年1月1日后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再次续签劳动合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一情况,则劳动合同签订年限的安排也可以给企业是否与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年限提供一定的参考标准。
2、你所列举的阻止员工想走就走的方法基本都是违法的,如果员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不但留不下员工,还要承担相应的处罚;至于培训费的问题,在《劳动合同法》中有相关规定,如果有书面培训协议,应当按协议处理。

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满后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离职的,要支付违约金。
另外双方签订保密协议的,可约定劳动者辞职的提前通知期,但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