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处理问题《2》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3:58:00
【案例】小王在被一家公司聘用,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到期后,公司愿与小王续签一年的合同,但提出再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为不失去工作,小王答应了。转眼一年过去,又到了续签合同的时候,没想到公司再次提出试用3个月的要求。小王认为自己的岗位一直未变化,可公司的试用却已是第3次了,简直是忍无可忍。
【案例】小马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交纳了2000元押金。过了一年,小马感到在这个公司工作自己不能有更好的发展,于是向公司提出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公司同意了他的申请,但告知其2000元押金要没收。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例】小王在被一家公司聘用,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到期后,公司愿与小王续签一年的合同,但提出再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为不失去工作,小王答应了。转眼一年过去,又到了续签合同的时候,没想到公司再次提出试用3个月的要求。小王认为自己的岗位一直未变化,可公司的试用却已是第3次了,简直是忍无可忍。
【案例】小马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交纳了2000元押金。过了一年,小马感到在这个公司工作自己不能有更好的发展,于是向公司提出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公司同意了他的申请,但告知其2000元押金要没收。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劳动合同法》第84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许某(男 48岁)是某机械制造厂的老工人,截止2006年底在该厂工作时间已超过20年。2007年初,许某的合同到期,该厂认为许某的表现一直不错,表示愿与其再签订2年的合同。许某担心2年后合同到期自己50岁,那时找工作就更难了,因此提出要与厂里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遭到厂里的拒绝。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我是学法律的,现在劳动合同法与劳动仲裁法都有新的了,建议不必再研究这些老案例了。

注:现在从法律角度讲,劳动者维权比以前要容易多了,我也不太忍心回想前些年劳工们维权之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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