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九条的理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3:15:07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九条的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直接的经济损失?请说明解释。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九条的第三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直接的经济损失?请说明解释。

可以的。可先通过劳动仲裁,法律依据是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一个是违约金,一个是直接经济损失。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

可以以民事诉讼形式进行经济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