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和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14:53:35
各位法律人士你们好:

我想质询一下 我跟公司签劳动合同是从07年06月01日开始到08年7月31日(两个月试用期)今天公司向我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我是不是给公司服务到6月30日并能拿到7月份的工资呢?
还有一个问题:
07年10月份因工作忙所以我想公司申请了一部笔记本电脑 可是公司规定购买笔记本电脑超过7000元以上 公司才补偿购买者3000元并要跟公司签订服务两年后会变成个人财产的合同.合同上写着如果服务未满24个月离职时要按每月125元来赔偿给公司。 可是这次的合同是公司的原因跟我终止合同 我必须要归还给公司2000元吗?(3000元/24个月=125元/月 125元*16个月=2000元)
如果必须归还2000元的话 我可不可以把电脑交给公司向公司要回4000元呢?因为这8个月是为了工作而使用的。
又麻烦给位了 谢谢!

1、公司要求你辞职,属于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拒绝,如果单位执意要求,应当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后解除劳动合同。
2、因为是单位主动要求你辞职的,所以违反服务期协议的是公司,你不需要归还公司2000元。

你可以拒付的。

必须看单位终止合同的原因.
1\如果属于"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单位不用给经济补偿.
2\如果是(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单位必须先给一个月工资补偿或者提前30天通知,然后按照工作年限给补偿.
3\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4\合同约定"服务期未满就要给公司赔偿",并没有说因为谁的原因导致服务期未满,我认为2000元还是要陪的.
你把电脑退给公司,公司也不会给你4000元,还有折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