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和赔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0:22:44
关于劳动合同和赔偿问题!
情况是这样的我2007年11月份进去XX公司,签定了当时有效的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实施新劳动合同规定,我至今都还没签新劳动合同(社保都照样给我交的),后来去问了人事的负责人,她说公司还是按照以前的合同来执行。请问这样我还是属于和XX公司签了劳动合同的吗?有保障吗?如果被开除了,或者离职,怎么赔偿?
同意你的观点,但是和我所想知道的答案有所不通.举例:我没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法(签了2007.11月的老合同),如果我2008年5月被公司开除或者离职.那公司是否按照没签订新劳动合同法赔偿我2008.1月到2008.5月期间双倍工资问题.

按照最高院对适用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须在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两个月内重新与劳动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像你这种情况的责任在公司,若你在08年5月被解除,是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的。

如你所说"社保都照样给我交的",如果原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显失公平的条款应该没必要签新合同.

对于在2008年1月1日前签定的条款,只要发生争议是在2008年1月1日就受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除非争议发生在2008年1月1日前,因为法不溯及继往原则而适用旧法.

对于发生的争议应视实际情况来适用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