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人帮下忙;关于工作和 劳动赔偿问题;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12:59:16
我在东莞一家公司上班;因为我才进公司的时候我们 是家外资公司;我们 签了合同;后来因为内地老板和外资老板不和公司分家了;内地老板把公司买下来了;把我们一部分人留下在他公司继续干.没有陪一分钱给我们;外资老板也要了一部分人;对不想干的都 按合同赔偿了;而我们在 内地老板手下工作的因为待遇问题我不打算在他那里干了;刚好星期六生病发高烧没有去上班;有医院证明.公司想开除我;说我为工资闹情绪.说我们 没有 合同;以前进厂签的合同是属于外资老板的;我们这样的情况能得到赔偿吗?怎么说也在 公司工作了 8个月;更何况内地老板留下我都没有和我商量;很郁闷;不指段我这样的情况可以赔偿吗???????麻烦好心人告诉下;急

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撤并与员工无关.若公司撤并涉及到员工的去留问题,公司应当及时提前通知员工,让员工做好准备.劳动合同法对于裁员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对被裁对象,公司应当按照一年工龄发放一个月工资作出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主要有三类,在不同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分别适用不同的标准:

1、十二个月封顶标准,适用这个标准的时候,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即使工作年限超过12年,也只能得到12个月工资的补偿。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主要适用两种情况: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不封顶标准,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做最高限额的规定。即工作了多少年,就可以得到多少个月工资的补偿。主要也适用两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3、双标准,用人单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支付医疗补偿金。主要适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绝对可以赔偿!干活肯定是会有回报的
这么干不是坑人么

教你招:万不得已不用的
给电视台打电话 让他们来曝光
或者在网络上给内地公司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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