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劳动协议我应不应该签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5:14:24
我现在在一家酒店做收银员工作,前天主管拿出一份协议要我们这些收银员签(并非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工作时间要求自签订协议之日起满一年;并且每年的11月份至次年的2月份不可以提出辞职;如果有违反协议规定,违约金1000元。
说说自己的想法,我觉得这个协议有失公平,首先要求我们不可以在春节期间离职,但没有提出关于春节期间加班费的计算与公休的安排;其次,只规定了我方违约的赔偿情况,对于对方的违约惩罚提出不明确。
我想知道这份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我在11月-2月之间提出离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并且,是否可以提出劳动仲裁,要求酒店支付我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的双倍工资?
如果我签订了协议,可否根据协议的内容提起劳动仲裁?

你可以不赔他的~因为他叫你们签的那不具有法律效力~!

现在国家很重视这个劳动法~很注重劳动人民的利益即保护权利~!不合法的合同都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不过有些合同是具有歧义跟蒙蔽意识的~人家请个好律师在法律面前也可以成立~所以还的自己多注意~!

有时间多看些劳动发之类的~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过你上面所说的那个你可以完全不必理会它~因为它根本不成立~!即使你违约也不必赔他钱~!

这个属于霸王条款。不过员工辞职应该提前15-30天!但是你们这个协议没有保护员工的权益。你客运跟公司商量补充上去,如果不行那么呵呵!
就另谋高就了!你说呢?

上哪说理去,说得好做起来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