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0:34:53
某甲自有房屋一间,1995年与乙签订一份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乙承租该房,同年8月6日,丙向甲提出,愿意购买改房屋,甲即将要出卖该房屋的情况告知了乙,到了11月7日,乙没有任何大答复,甲与丙协商,以5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在双方准备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前数日,甲遇丁,愿意以六万元买下该房,甲遂于丁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且双方第二天即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不久,丁向银行贷款,以该房设定抵押。
疑问 针对本案例,如果说因为甲丙之间尚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故甲丙之间的合同不生效,对吗?

一般情况下,只要合同双方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并且出卖方有权出卖该不动产的,则自双方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后,合同即生效(双方另有约定合同生效条件的除外)。
  但是,合同的生效并不表明不动产产权的转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在没有进行产权变更登记之前,不动产产权不发生转移;只有在双方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产权才真正发生转移。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理论上,甲与丙的合同已经生效。甲与丙购房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经实际履行,已经发生效力了。没有登记不妨碍合同生效,事后登记把手续办齐全就可以了。去年我听物权法起草组讲物权法,说登记制度是起到公示的作用,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不经登记不生效,否则,合同不因没有登记而失效。
但这种案子在实际诉讼中,丙往往要吃亏,原因在于他举证困难,证据对他不利。

不一定正确,1995年还没有“物权法”

1、要看有没有地方性法规
2、有就按地方性法规办理

不对。
甲和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只是房屋没有过户给丙,因此不发生物权上的变动。甲和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且已经过户给丁,因此发生物权上的变动。基于此,甲和丙之间的合同履行已成为不可能,甲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