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关于辞职薪金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4:06:25
是这样的, 我上个月14号辞职,到了这个月14号的时候, 我却没走,还多做了6天,公司主管说到期没走,辞职书立即作废,如果要走,从新再写但只能下个月才能走.15号那天我写了辞职书,但我现在因为与某主管发生矛盾,因为他伤害我人格尊严.请问我现在要走的话, 薪金是怎么算的. 能不能拿全部工资.
问题补充:因为压了22天工资.我的意思就是说要全部拿到工资
那个时候不想走.

不是吧,辞职了还多做了6日!如果这样的话说起有点难解释了,辞职书是已有法律效力,但我不明白你上个月14号辞职到今个月14号却又多做了6日全部加起来只有22个工作日,如果这样的话可以追讨你哪22日的工资。主管的话没有任何根据,因为你在一个前以书面表达辞职,所以它们不能不给工资的,最后我想问你为什么已辞职了还要多做6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