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以各种理由刁难我,不让我走,请问这是否违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13:07:54
合同到期,合同应当终止。如果属于固定期限的,你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工作交接是你的义务,但是用人单位不得以无人交接而拒绝你离职
合同到期后,你可以选择不再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属于合同期外,如果公司强制扣留你的相关如档案,人事,还有扣下你应得的薪水,你还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还可以直接起诉对方。
对方是没有理由扣人的。
法律没有任何条款说工作未交接不可以走。
交接?关交接什么事?
那是公司的事,关你什么事?
晕 从来没听说过有这种要求的
是不是公司要开除一个人的时候 那个人说没找到下个工作而继续留下来上班呢
可以的话你在网上找找新劳动法的规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