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公司解散债务清偿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2:20:09
* 1999年6月,赵某、钱某和孙某三人成立了运输公司,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东风运输车,从事长途运输业务,三人共同经营,共同管理。2003年8月,因业绩不佳,赵某觉得无利可图于是想退伙,三人经过商量同意赵某的退伙要求,并且约定赵某对以前他们经营期间的债务不承担责任。2003年9月,赵某正式退伙。之后,钱某和孙某两人继续经营企业。2004年10月因为运输途中司机不慎,造成交通事故,车辆毁损,货物全损,公司负担债务10万元,此时公司的资产只有5万元,企业无法继续经营下去,于是决定解散。钱某和孙某认为公司之所以变成这个样子和赵某的退伙有关,于是认为,公司的债务赵某也需要一起承担。赵某认为自己已经退伙不应当承担债务,同时也拒绝偿还在2002年1月一公司的名义借李某的2万元。
* 问:1.公司解散是否有法律依据?
* 2.公司解散式的债务是否需要赵某清偿?
* 3.公司借李某2万元的债务是否需要赵某偿还?

1、有法律依据,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解散。
2、赵某对退伙之前的债务对与债权人来讲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因为你们内部有约定,赵某清偿后可以向你们追偿。
3、应合伙企业承担。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因为你们内部约定赵某在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向你们追偿。
总而言之,你们三个人之间的内部退伙约定对于你们三个人来说是有效的,但是不能因此免除赵某对退伙前的债务清偿责任,权利人有权向赵某要求还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