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前劳动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11:48:09
98年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07年解除。当时合同中有关于竞业限制的条款,但是只是确定了本人辞职后三年内从事同业竞争的赔偿方式及标准,并没有确定单位给予我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现本人由于受该条款约束,无法重新开始工作。请问,该条款能否运用相关法理或法律基本原则确定其显失公平而无效,或有别的方式确认该条无效??
谢谢!
有没有相关的法条支持?另:本人劳动合同签订于98年,07年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法》还未颁布实施。
谢谢!!!

如果当初签订的条款没有注明单位给你的补偿,那么这条属于无效条款,无效条款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所以你完全可以不用遵守。如果公司执意要你遵守并以此为难你,你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