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就我的个人情况,应该如何争取我的权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02:55:17
我于2005-9-1日进入公司,试用工资1200元/月
又于2005-12-1日工资正式为1800元/月
再于2006-3-22日,工资加至3200元/月,工资的其中1200存入银行卡
后来又两次工资调整分别是3500元/月,4000元/月,具体调整的时间不记得了,4000到现在大概有1年半了.
2008-7-1日签订正式合同,期限3年,工资标准为 1335元/月,实际工资为 4135元/月,公司交300元劳保,个人从工资里扣302.36元,办理社保.
公司于前几天向劳动部门提交了解聘我的书面文件,我今天也在公司与老板谈判,但是我为签写离职手续.
今天是 2008-8-17

我想请问一下,我想获得全部的社保赔偿,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我能证明2005-10-19的qq聊天记录是公司内的,公司qq群是我创建的,2005-11-1,2006-5月起,公司往我的个人银行卡上汇款发工资也可成为证明吗?

我如何取得我的最大权益? 期待贵人指引!

按照新合同法;解聘需要支付1年领1个月的工资!

你有公司的发工资的证据,或者你的收入证明!//从公司账户上划出来的工资到你的银行卡也是证据;却要律师协助才可取道该证明(银行一般不愿出具)

这样你的证据齐全,到劳动部门就有的说了!个人利益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天下大乱了!!!

===目前;社会上的好多公司都是这样分开发放工资,这样的目的说是为了少缴税,可实际上,真到要解约时间,没有证据,吃亏的是个人!!

以下资料都可以作为你的证据:
1、劳动合同;
2、招工及分配手续;
3、与工作有关的协议。
除了以上几条外,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资料可以作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此外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争取最大限度的经济补偿,以下是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五条还规定: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