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索赔问题-新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8:40:58
本人于2007年7月2日进入厦门一家电子公司任职,合同期至2009年7月1日,今年9月1日公司提出跟本人协议离职,解决劳动关系,另外本人还有8天调休假,3天劳动法规定的假共11天未休完。

公司跟我的协定为:
1.一次性赔付我1个半月工资
2.我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维持至9月30日
3.那11天假期算至9月1日至9月30日内,不另外赔付
4.这30天中公司要我去上班时我必须去上班
我想了解的是:
1.如何赔付比较合理
2.那11天假要不要赔付
3.这30天中我可不可以不去上班

请教各位,我该如何处理,谢谢。
现在公司与我的争执是:
1.从9月1日至30日,只要公司有事要求我上班我就得上班
2.公司认为那11天假应算在9月1日至30日里,不再支付我这11天的工资
请教各位熟悉劳动法的高手,我应得到什么样的赔偿

我认为:
1. 今年9月1日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我1个半月工资(2007年7月2日至2008年7月1日算1个月,2008年7月2日至9月1日算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2. 11天未休假的工资应该支付
3. 由于公司未支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我,应再支付一个月的赔偿
4. 我从9月2日起即可与公司解除劳同关系。

1: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补偿半个月工资。
2:11天假可以不要赔付,但9月份工资要给,包括各类津贴,养老金,年终奖等。
3:30天中应该要上班

公司应当赔偿你3个月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