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新劳动法实施后劳动赔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4:23:38
我1999年1月11日进入一家日企A,2003年母公司又成立另一企业B,我被调至B公司从事原来工作,由于其他原因,B公司搬至另一地址(同一城市)更名为C,2008年1月1日新劳动法实施,我于2008年1月1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公司于2008年9月1日和我签订第二次劳动合同(也是半年合同,2008年12月31日到期)如果12月31日合同到期不再与我续签,依据新的劳动法公司应赔偿我几个月的工资。如果与我续签我的劳动合同年限已超过10年,再不与我续签合同,又该如何赔偿。
比较麻烦,望高人给以指点!谢谢!

根据您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赔偿1个月的工资,未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满半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具体工资标准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

一个月的补偿金再加两个月的赔偿金.
如果你在企业连续工作,那就按一年一个月的标准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