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法实施后教师值班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7 19:44:25
我是一名北京农村的教师,从劳动法实施后我们学校就把学校原来的门卫解雇了,好像因为我们给的工资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吧,具体不太清楚,总之就是我们有多了一项工作,每周有一晚要在学校住,名为“看校”,而且是义务的,不给钱。
我想问一问这样符不符合规定,应不应该给钱,请专业人士回答一下,刚开始用这个,分不多,希望别嫌少!呵呵...
我就是问,晚上我们在学校值班,不属于工作时间,学校应不应该支付一定报酬,如果不支付报酬我们有没有权利拒绝值班,希望哪位学法律的大虾能给我解释一下,谢谢!

首先说一下,事业单位职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而是依照该法执行,虽然是依照,但不是太一样。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然后分析“看校”的性质。所谓看校,其实是保卫工作,可以肯定的是,和教师的本职工作是没有必然联系的,因此可以认定,学校是给每位老师额外增加了相应的工作,而且是在正常上班之余的时间,应当认定为加班。

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加班应该支付150%的工资,如果学校不支付报酬,你可以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这个我不是很清楚,不知道是劳动局还是公务员管理部门来直接管理,你可以咨询一下,打个电话就行)

1、教师与学校签的应该是聘用合同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你们学校的规章制度有关于老师值班的规定吗?通常都没有吧,那么晚上你们在学校值班,有权要求加班费、也有权拒绝加班。但是否提出要求就你自己考虑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