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 违约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23:06:51
2008年5月12日我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两个月,合同到2009年7月12到期。可是在今年8月26号公司要求跟我解除劳动合同并在9月1日前离职,在我没有什么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公司愿意给我1500元(半个月的工资)做为经济补偿。期间我经过两个月的试用期并在该公司办理了转正手续。
1、公司可以在没有什么理由的情况下跟我解除劳动合同吗?
2、公司给我的经济补偿应该是多少?我的月薪是3310(3000工资+200通讯费+110餐补)
3、公司这种行为是不是违约,是否应支付给我违约金?
4、除了现在公司愿意给我的1500元,在法律规定下我还可以拿到那些补偿?
4、因为总公司在四川绵阳,而我是在武汉办事处工作。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公司说给我在四川绵阳缴纳保险,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如果合法以我的情况公司应该给我缴纳几个月的保险都包括那些保险是法律规定必须缴纳的?
5、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劳动仲裁部门盖章才有效?
1、关于保险的问题,公司应该给我每月缴纳多少?缴纳几个月的?
2、我看劳动法上面规定是不是公司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给我办理将保险转到武汉市社保的流动窗口以便我自己缴纳保险?
3、我的工资到底是3000还是3310通讯费和餐补是否计算在工资里面?

回答:
1、理论是上是需要经过一些必经程序的。但实际上如果提前一个月通知你或者支付你一个月的工资是可以的;
2、你的补偿应该包括:
(1)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否则,超过1个月部分应发放试用期满的工资。所以,你第二个月的试用期如果不是3000的话,可以要求单位补足;
(2)用人单位辞退,应当按照你的服务年限支付补偿,不满半年按照半个月补偿,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工资补偿。至于相应补贴,可以不补偿给你。

3、如果你所在单位不是法人,在社会保障部门没有缴费帐号,他的说法可以接受。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就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4、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不需要仲裁部门盖章。

5、保险缴纳基数可以是3000。

6、用人单位需要在解除劳动合同15日内,办结劳动者相关的人事和劳动关系的手续。

7、工资基本上依据劳动合同确定。你的工资,我认为应该是3000.

1、已过了试用期后,用人单位不能随便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合法理由,比如不胜任工作等。如果没有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非法解除。你可以要求继续回去工作,也可以要求不回去工作而拿补偿金走人。
2、如果你选择后者的话,你可以得到以下补偿:
1)因为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要求其支付赔偿金,即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即你可得到1个月的工资(因为你工作未超过6个月,本来可以得到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双倍就是1个月的工资);
2)、支付了赔偿金后无需再支付补偿金,也无需再支付违约金。
3)、你还可以得到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待通知金。(不过目前在给了双倍赔偿后是否还需要给代通知金尚有一定争议,各地可能判决不一,你可以再问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3)、关于保险的事,公司在四川给你买保险并不违法。必须买的保险是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
3、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劳动仲裁部门盖章,与他们无关,他们只负责裁决案子。
4、所以,你现在可以跟公司谈,你可以要么选择要求回公司上班(当然前提是公司拿不出任何可以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