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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08:15:34
张某07年1月婚前以自有资金购买一套商品房期房,张某为唯一购买人。07年10月结婚。08年1月房屋交付使用。当时,房屋产证尚未办出。
08年2月,张某独自与王某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房屋作价600万卖给王某。王某支付200万定金(以实际支付);2、房屋应当于08年6月交付王某并同时办理完毕产权过户手续;3、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时,王某支付剩余房款;4、如张某逾期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支付100万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
08年3月张某的房屋产证办理下来,登记为张某夫妻共同财产。后由于张某自身原因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交房过户义务。王某要求张某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对争议的房屋进行了查封。
问题:1、房屋已经被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可以继续履行?如果考虑到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和物权对抗效力,王某是否可以行使合同法74条的撤销权。要求法院确认张某将房屋登记为夫妻共有不合法?法院会支持吗?
2、如果不能继续执行,而房屋从6月至今已经涨价100万,对于王某能够主张的赔偿,定金罚则和损失赔偿是否可以同时并列适用?还是吸收适用?
3、如果不能继续履行,由于定金不可超过总价20%。对于已经支付的超额“定金”80万,王某是否可以主张利息损失?
4、如果能够继续履行,王某除得到房屋外,能够主张的赔偿责任范围是多少?
5、各自站在张某或者王某的立场,大家有何高见?
谢谢!

挺麻烦....
问题1:这个合同继续履行的可能性不大。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时间很重要,07年10月结婚,08年2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08年3月房产证办理下来。这时候应该认定房屋是夫妻二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处分财产是须其他共有人一致同意。人家通过合法程序登记的,对于房屋妻子合法占有。作为妻子一方并不知情,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就损害了妻子的利益。妻子可以基于共有行使撤销权。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张某不存在欺诈行为,也看不出来显示公平和乘人之危的地方。七十四条就更谈不上了。要求法院确认张某将房屋登记为夫妻共有不合法,法院会支持吗? 肯定不支持。人家登记按照正常程序走的,具有公示公信力,夫妻二人没有过错,房管局没有过错。就是有效的。(丈夫过错只针对于你的合同)

问题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定金是订立合同时,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