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劳动合同法》第85条,第四款的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2 11:28:03
八十五条:…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如果,像您说的,双方达成一致的话,可以不用按照47条规定支付补偿金吗?
《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双方有约定的,从约定;这样的条款吧~
不知怎么理解85条规定,烦请各位大师帮我一菜鸟解决吧~ 谢谢!
补充一点吧:这个问题有前提,就是公司和劳动者协商减少经济补偿金。这样一来,就违反了第47条的规定。如果违反47条规定,那么是否符合85条第4项的情形?
如果《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双方有约定的,从约定”这样的条款,那么具体是第几条?那么与《合同法》的区别又是什么呢?

通俗点说:合同有约定,且约定没有明显偏向,违法,符合双方真实意愿(比如法定要补偿1万,约定补偿9000,这种情况一般差不多的,可以符合双方利益和真实意思)
或者在离职后,双方达成补偿协议
这种情况下,双方协议真实有效,是可以的,因为双方没有争议的情况,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是有这条规定的
这个条款,只是在出现争议,用人单位不肯支付补偿时候,劳动者如何争取合法补偿,争取多少的一个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第四款: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当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你不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是对你自己的权利进行的放弃行为,放弃有效,虽然《劳动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有约定从约定。但是法律并不限制个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
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约定有效。

这一条很清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未给予补偿,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责令其支付,如果不支付,监察责令其按照应支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