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中,除了竞业限制,保密义务和试用期之外,是否有劳动者须向用人单位进行赔偿的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18:27:20
如劳动者自己在外面开了家公司,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损失,是否需进行赔偿?

原规定允许约定违约金,新规定只允许在培训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形下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新规定对培训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总额予以封顶,即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对已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劳动者要相应扣减违约金(如培训费1万元,约定的服务期为5年,每年扣减2千元,已履行3年,则劳动者应支付的违约金为4千元)。
新规定对竞业限制的人员明确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在竞业限制期间应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

你这种情况就属于竞业限制的范畴,按照竞业限制的协议要赔偿的,如果有协议的话。还有签订过培训协议的违约也是要赔偿的。

这是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