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我的情况可能是个个例,不知怎么定性,求高人指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5:51:34
新《劳动合同法》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读: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的情况是这样,2004年6月参加工作,签订了一次1年固定期限合同,之后没有再次签订任何合同。2008年5月被无故辞退,应属无过失辞退。但到现在也没有给我出具任何离职解聘通知。我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范围内的吗?如果属于我该追讨哪些补偿?谢谢大家!
首先谢谢各位朋友的解答!
我昨天介绍的情况有些不够详细,事实情况是这样:
本人2004年毕业于一所高校,毕业当时由于受到领导的器重,所谓的留校留了下来当微机员,当时签了1年的聘用合同,合同上也主要表明了工资,时限,还有无过失情况可继续留任工作。由于种种原因,现在这份合同我和校方可能都举证不出来,如果真的举证不出来,我是否可以认定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有无合同对给与我的补偿有多大影响?
这所学校是一个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今年5月份以人员精简为由口头通知我不用上班了,可到现在也没出具任何书面的通知。如果我主动要求开具书面材料,材料的日期为现在,我想知道 5月份后 也就是我没有上班之后到现在这段时间是否应该给我发放双倍工资?如果书面材料的日期为5月份,我是否可以要求给我发放这段时间得工资,有何法律依据?!!!
还有最重要的,自我参加工作以来学校从来没给我参加任何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我有何法理依据要求学校给我补交哪些保险和公积金?

谢谢各位!

1、不是个例,现实中很多,以后可能会更多:为规避“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

  2、“我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范围内的吗”:不属于。因为不符合第三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你在1年合同到期后,虽然没有劳动合同,但与单位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仍然受劳动法的保护。

  4、“2008年5月被无故辞退,应属无过失辞退”:法律上没有无过失辞退这个术语,只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解除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41条的情形,就是违法解除合同。 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时,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是要赔偿。
  (1)从2008年2月1日起,你可以要求每月双倍工资的赔偿。
  (2)从2008年2月1日到解除合同时,应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的双倍:即1个月工资。
  (3)从2004年6月至2008年1月:每满1年应给1个月经济补偿。

  依据是:
  (1)《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3)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