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的一些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9:17:28
在这里我想问问各位大哥大姐两个问题
1、公益事业单位是否能从事营利性经营行为,中国有没有类似的禁止性规定 或者法律文件 希望各位大哥大姐 能明确告诉我一下。
2、一个合同在签订的时候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在履行后出台了新的法律法规与该合同相抵触,所以可不可以当方解除合同。赔偿责任应该怎样明确?各位大哥大姐,小弟也希望你们能明确的解释一下。
谢谢啦。小第就20分全给啦

1、 事业单位分为行政类、公益类、经营类 .
  行政类主要指具有行政执法等职能的事业单位,比如城管监察、环境监测、土地监察等,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进行管理;
  公益类指为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承担公益性职能,国家保证经费,不再从事经营活动;
  经营类则指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获得收入的自收自支单位,按企业模式发展,参与社会竞争,自负盈亏,国家财政不再负担人头经费。

  2、《立法法》第八十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可以看出:
  一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又称为“高一级的法优于低一级的法”,是确立不同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法律适用规则。《立法法》第78至80条确立了该原则的法律适用规则。值得注意的是,在上位法允许下位法对其作出变通规定,或者下位法的具体细则没有抵触上位法时,则应优先适用下位法,变成“下位法优于上位法”。二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指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针对特定群体、特定领域、特定地区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三是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其含义为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该原则的适用,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新法生效实施后准用新法,新法实施前包括新法公布后尚未实施这段时间,仍沿用旧法,新法不发生效力。但有一个例外,那就是刑法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新法处理较轻的,可适用新法,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你现在知道怎样作了吧,对于第二个问题,根本上没有办法履行,属于在法律上不能履行,应当解除合同,赔偿责任属于合同法第117条的情况: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公益事业单位是否可以从事营利活动要看性质是否属于非营利的,是则不可以,不是则可以。

2我国法律制度适用“从旧兼从轻”、“法不溯以往”因此此合同在生效以后与法律相抵触的,不影响此合同成立,不能以此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