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0:57:36
在公司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未满一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可按一年计算),现公司要将我调至外地分公司换岗位调工资,我不同意,与部门领导协商好办理公司辞退手续,现公司答复按一个月工资支付经济补偿,目前公司还未有书面通知我离岗,想请问各位高手,我这种情况能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第三项,要求公司再多付一个月工资?如不能适用,还有否其它办法多领取一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答应支付你的一个月的工资,就是这条的规定,所以不能在获得另一个月的补偿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