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工作9年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请大家给点意见,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6 01:00:36
我的朋友在一所三甲医院工作9年,今天刚刚接到医院方面的解除合同通知单,她也在上面签了字。她工作认真负责,一个人能抵两个,医院解除合同的原因仅仅是为了逃避新劳动法的规定,并非她本人工作失职等客观原因,而她本人也愿意继续在医院干下去,那么请问这种情况,她能够要求医院续签合同吗?如果实在不能续签,那么医院应给予怎样的赔偿?还有就是她在解除合同通知单上签了字,对赔偿有何影响?谢谢各位,请给出最权威的答案,谢谢了
再请问如果能够证明她是在不知情(不知厉害关系)前提下在通知单上签的字,那个签字是否就无法律效力了

鉴于单位已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您的朋友是无权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的,除非单位愿意续签(显然从您的表述里,这里不可能的)

首先告诉您,单位单方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果您的朋友在九年工作中确无任何过错,您的朋友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对您所谓的“赔偿”是有严重影响的。

假定您的朋友并没有签署这个通知书,并且确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您朋友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依《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第四十七条,自单位用工之日起,单位应向您朋友具体支付两倍于九个月工资的赔偿,并且额外向您的朋友支付一个月工资。

但因为您的朋友已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已是同意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样您的朋友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主张单位经济补偿,具体可要求九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且额外再要求单位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基本上,同意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经签订就是有效的,"如果能够证明她是在不知情(不知厉害关系)",这是不足以否掉对这个通知书的签字的。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工资”依《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是指基本工资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解除原因是什么?
如果是辞职等因个人原因导致解除的
那就什么补偿都别想了
续签合同也没什么意思
最好的就是要补偿了
先到劳动仲裁
不行到法院
“工作认真负责”之类的话
最好能有年度考核材料证明
否则没用

劳动合同法上有明确的规定,你可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