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 法律咨询 诈骗 拜托了! 救命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5 11:45:43
我在学校附近日租房屋,做二房东,经房东同意。
一天,一个自称学生的人住了两天,但是他说没带身份证,口述号码我记录。期间,他让我帮他电脑插过网线,他说不会联网。第二天下午,他给我打电话,声称电脑丢了。我过去,房间门窗丝毫没事,无翻过痕迹。他说电脑锁椅子上,早上出去,回来就没了。我怕事情闹大。我本身是学生,有点怕被学校知道。且租日租房要上工商局办手续(出事之后我才知道),我没办,怕学校知道给处分。我想私了。由于当晚有课,我着急走,他又不让,我不得不给他签一个在此丢电脑的证明。
第三天,我觉得事情不对,打算给他要会证明,我根本没见到丢,我一直在上课。当他拿出电话,要拨110,还说先上公安局,再到学校,看你学校怎么处置!我没办法,怕他闹大,学校记过,又想快点了解,不得不给他签了个一万八的欠条(他说他电脑是索尼的,今年才出的,买了两个月,两万四)。他拿了钱条就走了,说他还有事,让我按欠条所说,七天内打他女朋友银行卡里(他说电脑是他女朋友的)。
事后,我总觉得不对。我也凑不出那么多钱,我还是学生。经同学提醒,我查了一下,他的身份证号和手机号都是假的。我打电话问他,他告诉我,不用查了,除了欠条上的名字和账户,其他都是假的,让我按欠条上的期限的钱。
我该怎么办?
这一切我都没证据,他一点东西都没留下。真的上公安局会不会很麻烦?

放心吧.这个欠条是不合法的.你可以主张撤销它..
民法上有规定: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时,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所谓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3、因欺诈而订立的。所谓欺诈是指行为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4、因胁迫而订立的。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
5、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所谓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你的情况属于第三种.因欺诈而订立的..故属于可撤销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失的一方享有,而且必须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之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主动撤销该合同。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关于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做出了与民法通则不同的规定,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民法通则规定为无效,合同法规定为可撤销,如果损害国家利益才为无效。合同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也是新法,因此应以合同法规定为准。

1.8万不是小数目..他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了....而且被人骗肯定很不爽..所以强烈支持你.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将犯罪的人绳之以法.让他以后不能再去害别人!!记住.这不仅仅是你一个人的责任了.你可以通过这件事情为社会做贡献!!

报警最好的选择,不要怕麻烦!

报案

尽快报警就可以了,应该构成诈骗的。

楼主报警吧,毕竟不是小钱.学校那边没什么的,